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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婚史較短,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婚史較短,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上海離婚律師給大家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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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1】

2004年6月22日,東麗區(qū)男青年盧某與女青年趙某登記結婚。按照習俗,盧某共計給付趙某彩禮款2萬元。同年10月1日,二人舉行結婚儀式,隨即開始共同生活。在此期間,雙方常因經濟問題發(fā)生爭吵。今年3月15日,二人再次發(fā)生爭吵后開始分居。當月23日,盧某以與妻子趙某婚后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已無法共同生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與趙某離婚,并提出趙某返還彩禮款請求。庭審中,趙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款。

【法院判決1】

法院審理后準予二人離婚,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支持盧某返還彩禮請求。

【案情介紹2】

蘇某與江某于2001年7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后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2003年7月20日,雙方因故發(fā)生爭吵后分居生活,女兒隨父親蘇某生活。同年9月15日,江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2004年6月23日,江某再次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和解。今年4月13日,江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對此訴求,蘇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撫養(yǎng)女兒,并要江某返還彩禮款。

【法院判決2】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由于蘇某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結婚,且該彩禮的給付并未導致蘇某生活的極度困難,故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此,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蘇某撫養(yǎng),江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200元;個人財產歸個人。

針對上述現象,有關法官分析指出:

首先,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彩禮返還方面的問題時,通常情況下法院依據《婚姻法》及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中的相關規(guī)定?!督忉?二)》第三條二款三項規(guī)定的返還彩禮情形之一為:“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另一個原因就是給付彩禮一方難以提供有力證據。由于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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