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三為某高校退休教師,李四計劃設立一培訓學校,于2010年9月與張三簽訂校長聘任協(xié)議,約定月工資為每月3500元,任期為三年,同時聘任張三及張三的配偶王五為學校董事,并承諾每年享有5%的分紅權,李四以此向教育局申請設立上海某培訓學校(因為申請設立此類學校需要有校長有張三此類經(jīng)驗,并且張三在此類學校享有一定聲譽)。學校于2011年5月設立后,張三與李四之間產(chǎn)生爭議,李四以學校未被批準而欺騙張三,并偽造張三及配偶的簽字文件解除張三校長及董事職務,同時向教育局申請變更。
律師分析:
首先,鑒于張三是退休人員,其與上海某培訓學校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明確,校方應按約定向張三支付勞務費及分紅。
其次,經(jīng)周海波律師調查取證,發(fā)現(xiàn)本案校方存在違法行為,為本案的最終和解奠定基礎。周律師去教育局調取相應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過調查了解,上海某培訓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變更時所提供的材料為偽造的復印件,而教育局未仔細審查就對其進行許可,該許可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但考慮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難度較大且很難維護張三的權益,周律師決定以上海某培訓學校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該學校支付張三自學校成立至法院判決之日為止的工資以及年度分紅。該學校唯有支付工資及分紅,因為教育局原先登記的校長及校董之一為張三,除非學校承認偽造材料已經(jīng)變更校長及校董,即便承認此情況,也要支付變更之前的工資,分紅權按照約定依然可以每年參與分配,同時承認此情況后我方將會將此情況通報教育局,教育局勢必撤銷該學校的辦學許可證。
處理方式解讀:
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該學校代理律師便積極與周律師溝通,而周律師則從案件事實及證據(jù)上與對方律師展開辯論,經(jīng)過再三協(xié)商,本案在開庭前,雙方就最終達成了和解,張三獲得補償款近15萬余元,當事人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本案,周律師當然也可以先行政訴訟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究校方的責任。但是,這是雙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律師辦案,應當要將當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來為當事人維權,以求為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利益。
文章作者:張心田律師 周海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