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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yè)法律顧問解讀勞動合同中條款的有效性

案情介紹:趙某是某公司的銷售代理。2008年該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有個條款約定:趙某可以從產(chǎn)品銷售利潤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yè)均不負責。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趙某負傷致殘。趙某和該公司發(fā)生了爭議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解決其傷殘待遇問題。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guī)定的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既包括現(xiàn)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包括以后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經(jīng)濟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合法原則包括: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必須合法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屬于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趙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的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的條款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內(nèi)容明顯違法。因此,這一條款是無效的。

最后仲裁委采納律師代理意見,認定該條款無效,并認定趙某為工傷,并裁決其所在公司應按照工傷待遇對其進行賠償。


文章作者:張心田律師  周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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