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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金合同糾紛律師:立約定金法律風險分析

案情介紹:

2012年10月10日,原告為購買長寧區(qū)某房屋向某房產公司支付意向金50萬元,公司出具等額收據,收據上并未寫明是定金還是意向金,雙方口頭曾稱之為意向金。

   兩天后,雙方簽訂《定金協議》,約定原告應于簽署定金協議時即應支付50萬元定金,剩余房款原告以貸款形式支付,如果銀行批準金額少于合同約定之金額,則原告應于過戶之前予以補足。

在定金協議簽訂并生效后15個工作日后,雙方到指定地點簽署《上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并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xù)。同時約定如果原告未在保留期間內到指定地點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和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xù)或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艾某某不再享有定金協議項下的保留購買權利,定金協議自動終止,房產公司無需另行書面通知即有權立即沒收全部定金。

后原告向被告發(fā)函,提出希望對買賣合同條款書面提出修改意見。后雙方未能就原告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見達成一致。之后雙方未簽訂涉訟房屋的買賣合同。

  之后,房產公司向原告寄送了《逾期簽約通知》,告知因原告逾期未簽訂合同,故公司將依約沒收定金并將涉訟房屋轉售給第三方。

  后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產公司返還房款意向金50萬元。



案情分析:

本案法律爭議焦點主要是,關于雙方未在定金協議約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歸責。原告主張系因雙方對定金協議以外的買賣合同條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按期簽約,而房產公司主張系因原告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房產公司認為,雖然支付的50萬元,雙方曾口頭稱其為意向金,但實質是為約定購買系爭房屋的定金。原告最終未簽訂購房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原告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不想承擔違約責任。未能簽約的責任在于原告,公司有權沒收定金。

此種情況下,判定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要綜合原告各階段的行為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點確定。

從形式分析,原告曾經向公司發(fā)函,要求對合同條款予以修改。但是,原告的發(fā)函行為超過《定金協議》約定保留期限。另外,原告向公司發(fā)送的函件中著重提到,要對銀行貸款的方式和違約責任進行較大程度的變更,可以認為該條款系對《定金協議》約定支付方式的根本變更。

結合上述幾點,可以認定原告未簽約合同的原因系自身貸款問題。而且法院認為,如果原告有意見,不想完全按照被告公司的條款進行簽約,那也應該在約定的時間去簽署合同,合同簽署時雙方再進行協商,但原告行為顯然未遵守上述原則。


審理結果:

此案經過一審二審。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定金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原告向房產公司支付的定金系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上??粕新蓭煼站W律師點評:

立約定金是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以約束雙方日后及時履行簽約行為。而且法律規(guī)定較為明確,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簽訂主合同的,給付定金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合同時,一定要謹記相關法律風險,尤其是定金數額較大時,對自身付款及交房能力有正確全面的預估,如果自己履約能力有較大風險,可以在定金合同或是主合同中約定可進可退的責任條款。尤其是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如有異議,仔細協商,切忌盲目簽字。




文章來源:上??粕新蓭煼站W 精英律師 高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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