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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gòu)成違反前合同義務(wù),要承擔(dān)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zé)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nèi)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nèi)容,要約也生效。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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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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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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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進行實質(zhì)性變更。有關(guān)合同標(biāo)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zé)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zhì)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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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nèi)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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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yīng)當(dāng)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rèn)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zhǔn)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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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約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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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成立主要需要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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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人應(yīng)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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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約的內(nèi)容須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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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約具有締結(jié)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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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約必須發(fā)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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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約應(yīng)以明示方式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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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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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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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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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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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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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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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