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作起沖突受傷屬不屬于工傷?我們咨詢一下上海律師就知道。
?以下是上海律師為大家整理的屬于工傷的范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yù)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zé)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么員工因工作起沖突受傷屬不屬于工傷呢?下面跟著上海律師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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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兩員工協(xié)商分工時發(fā)生爭執(zhí),一名員工被對方打致輕傷。當?shù)厝松绮块T不予認定受害者韓某為工傷。韓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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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和姬某系南通申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職工,被安排在同組工作。2014年1月22日,根據(jù)公司安排,韓某與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廠區(qū)上班。兩人在協(xié)商誰去另一廠區(qū)時相互推諉并發(fā)生爭論。爭論過后,姬某在同事問及兩人為何爭論時,姬某說韓某耍無賴。韓某聽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質(zhì)問,后姬用工作錘敲打韓某左側(cè)肩部,致韓左側(cè)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當?shù)毓参镒C鑒定部門認定,韓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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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6日,海門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姬某賠償韓某經(jīng)濟損失28091元,姬某自愿補償26909元,合計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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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韓某向海門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今年1月6日,海門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某不服,向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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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韓某辯稱,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姬某傷害,應(yīng)當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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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韓某被姬某毆打的起因看,韓是在聽到姬某說他耍無賴后,拉住姬某理論的過程中被姬毆打受傷。該毆打行為的發(fā)生,純屬因韓某與姬某個人之間不滿情緒的發(fā)泄引起,并無任何韓某履行工作職責(z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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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毆打行為之前,韓某與姬某曾就工作分工的問題產(chǎn)生矛盾,之后的相互不滿情緒也由此積聚,但在毆打行為發(fā)生前雙方爭議已經(jīng)平息,之后的毆打行為是由于韓某與姬某不能正確處理同事關(guān)系和相互之間的糾紛,而采取挑釁、打斗等沖動、非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的結(jié)果,與先前雙方關(guān)于工作分工的爭論并無直接因果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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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于勞動者在工作中相互產(chǎn)生矛盾,不通過向單位反映等正當理性途徑解決,不能相互包容諒解,而是動輒使用挑釁、暴力等手段發(fā)泄不滿而導(dǎo)致的傷害也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zé)所致的工傷,無異于滋長以上不合法、不理性的行為,也違背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價值所在,也不利于倡導(dǎo)良好的社會風(fēng)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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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海門市人民法院認為韓某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zé)無關(guān),自然更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yù)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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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