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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簡析關于離婚時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所繼承的遺產問題

今天,上海離婚律師簡單談談關于離婚時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所繼承的遺產問題。

現(xiàn)如今,隨著我國離婚率逐年攀升,夫妻離婚時面對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愈漸增多,本文旨在討論離婚訴訟中,涉及夫妻一方所繼承遺產的分割問題。在討論這個主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個案情:

張某與李某婚后育有3子,分別為張甲、張乙和張丙,張某、李某的父母均已過世,張某與李某共有一套房屋。2001年,張甲與王某登記結婚,張某于2011年去世,李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2015年,王某起訴張甲離婚,并要求法院分割張甲繼承其父母的房屋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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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案情概述, 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王某若在離婚時主張分割張甲所繼承的遺產,將面臨以下幾點問題:

 

問題一: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已經繼承但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離婚時另一方能否主張分割?

 

《物權法》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已經繼承但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離婚時另一方不能直接請求分割,應待遺產實際分割完畢后另行起訴。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此條款中涉及兩個關鍵的時間節(jié)點,一個是繼承開始,另一個是遺產處理。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實際處理前,此段時間內繼承人享有的僅為繼承權,并非物權,而繼承權具有身份屬性,須與被繼承人存在家庭關系。只有當遺產進行實際處理后,繼承權方可轉變?yōu)槲餀?,即取得了遺產所有權。此時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該遺產可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問題二:何為遺產處理?

 

上述內容中多次提到“遺產處理”,究竟哪種行為屬于遺產處理?

筆者認為,遺產處理的關鍵在于將繼承權轉變?yōu)樗袡?。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需登記,動產需交付。故遺產若為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處理方式為繼承人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若遺產為被繼承人的存款或其他動產,處理方式為實際交付繼承人。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遺產處理”應為行為的完成時,而非進行時。繼承人在遺產處理過程中,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或通過法院判決、調解,僅明確了繼承份額而未進行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的,屬于遺產未處理完畢,配偶另一方起訴離婚時仍然無法請求分割。

 

問題三:一方繼承的遺產處理完畢后,另一方應如何另行起訴?

 

關于案由: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此種情況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應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進行起訴。

 

關于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一般管轄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民事訴訟法》亦規(guī)定了專屬管轄原則,即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該條款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即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根據上述管轄規(guī)定及對相關案件檢索發(fā)現(xiàn),絕大多數法院在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進行立案時,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即使財產涉及不動產,亦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原則。

 

關于時效:

《婚姻法》解釋(一)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

單從此條款上來看,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似乎應為兩年(民法總則頒布施行后應調整為三年),但將《婚姻法》與解釋(一)內容相結合后,筆者認為,本條款系針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所作出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若另一方提出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起訴事由為發(fā)現(xiàn)了對方具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其中之一,此種情況下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一)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若另一方提出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并非基于對方具有上述行為之一,而是由于在離婚時不具備分割條件而未能分割的,如本文討論的情形,此種情況屬于對夫妻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范疇,故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上述案情中王某若在離婚時主張分割張甲所繼承的遺產,首先需待張甲、張乙、張丙實際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再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另行起訴,要求分割張甲所繼承該房屋的遺產份額,同時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了解到上述類似案件處理方式后,如何防止一方所繼承的遺產在離婚時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一:提前訂立遺囑。

《婚姻法》規(guī)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由于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父母生前可通過訂立遺囑方式分配其個人財產,同時將財產明確為僅由子女個人繼承,則未來子女如遇離婚訴訟,其所繼承的遺產將不會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二:放棄繼承權。

《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由于繼承權具有身份屬性,繼承人可于遺產實際處理前單方聲明放棄繼承權,無需經配偶同意。放棄繼承權后,該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將平均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后可通過繼承人之間協(xié)商,以贈與方式取得最初應繼承的份額。

但此種方式風險較大,因繼承人一旦放棄繼承權,將不再享有財產權利,若日后與其他繼承人協(xié)商不妥,將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故筆者建議采取第一種方式,為防患于未然,父母應提前訂立遺囑,將各自分配意愿書面明確,防止子女未來因婚變造成財產外流的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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