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房產分割時會考慮的因素有哪些?上海房產律師為大家解析。
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是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上海房產律師提醒:關于此項原則的適用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新婚姻法把照顧“子女”放在了照顧“女方”權益的前面。這意味著如果夫妻離婚,而法院可能判決子女隨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可能高于女方在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這還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房產分割比例問題時,擁有小孩撫養(yǎng)權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優(yōu)勢。
??在此項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的基礎上,就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終究是原則,落實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具體案例上來,不同的法官對這一原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審判尺度。
根據桂律師的經驗,法院在分割房產時會考量的因素為:
??房產登記、購房時間、出資情況、還貸情況、婚姻過錯、離婚后居住情況、小孩撫養(yǎng)情況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1、房產登記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意味著房子的實際權利人是誰。毫無疑問,只要夫妻離婚時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無論其中夫妻一方是否出資是否還貸,哪怕是該房產原系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為了結婚才加上配偶的名字,也哪怕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了夫妻雙方結婚居住購買,我國法律統(tǒng)統(tǒng)不管,只要房產證有其名字那么他就享有房產份額。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那僅僅是掛名而已,并非實際產權人。然而,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購房,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雖然根據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房產應為登記者所有,但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同樣可以請求法院對該房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協(xié)議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
??2、購房時間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上海離婚律師對離婚房產分割問題進行解答,無一例外的要詢問購房時間。因為,購房時間與結婚時間的比對可以初步判斷訴爭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為此,判斷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具有決定意義。如果購房時間是婚前,房產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那么該房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時間是婚后,無論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夫妻共同名下,法律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仍為其個人財產的除外。
??3、出資情況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司法實踐中,上海法院對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經常會考慮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這也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決定的。夫妻雙方各自對購房的出資比例經常會對離婚房產的歸屬及分割比例造成影響。由于夫妻婚后購房,無論是哪一方的出資,一般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為此,購房時的出資情況對于此種情況下的房產分割影響較小。出資情況對離婚房產分割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購房的案例中。根據上海高院的規(guī)定,如果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4、還貸情況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購房還貸雖然是還銀行的貸款,并非是直接支付買房款,嚴格的講還貸情況并不能認定為對購房的出資。但是,畢竟夫妻一方參與還貸歸還的住房抵押貸款,可以間接的認為是對房屋的貢獻。還貸情況對離婚房產分割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婚前購房的離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認定房子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配偶參與支付的銀行貸款是應歸還的。在一些法院離婚房產分割案例中,配偶參與支付的銀行貸款的房產增值部分也是可以要求離婚分割的,雖然法學理論界對此觀點有爭議。
5、婚姻過錯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橐鲞^錯對離婚房產分割的影響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fā)[1993]第32號),該意見指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照顧無過錯方。
??6、離婚后居住情況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為此,離婚后居住情況不僅會對夫妻一方個人房產造成影響,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離婚后居住困難甚至會對夫妻共同房產分割的分割造成影響。
??7、小孩撫養(yǎng)情況對分割離婚房產的影響。我國婚姻法51個法律條文,關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僅有一條原則性規(guī)定,那就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