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將自己的宅基地房屋賣給了鄰村的B,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來A反悔了,不愿將房屋賣給B 。B一紙訴狀將A告上法院。
B訴稱,根據合同法,當時雙方交易是真實意愿,意思真實,內容合法,也支付了對價,不得反悔,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A辯稱,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經村委會告知,不可售賣該宅基地使用權。
當初是不懂法,現(xiàn)今懂法了,該合同不予履行了。
B辯稱,自己也是農村戶口的,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A辯稱,經村委會告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繼承,不得轉讓。即使要“轉讓”,也只能在本村內部流轉。也就是說,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相互流轉。這和普通意義上的轉讓的性質也是不同的。
法院判決認為“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在目前‘房屋和土地一體處分’的情況下,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因此雙方之間的屋買賣合同無效”。
科尚宅基地糾紛律師提醒:
依據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只有具備如下條件,宅基地房屋才可以轉讓:
一、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即同村的村民間買賣才有效。
二、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三、轉讓行為需征得集體組織同意。需由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審核,批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逐宗落實到戶。
【2015年3月
編輯于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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