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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淺談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

上海離婚律師處理的離婚案件不再少數(shù),引起離婚糾紛的主要是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yǎng)權,那么現(xiàn)在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法律是怎么樣規(guī)定的呢?下面跟我上海離婚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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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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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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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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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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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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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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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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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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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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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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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根據(jù)上面的條件來作出孩子撫養(yǎng)權的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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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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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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