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給大家講講,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房屋屬于誰。
王女士與劉某均是再婚,二人經人介紹認識,2004年11月29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劉某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了一套房屋,兩人共同參與裝修,現該房屋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要求離婚。對于這套以劉某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登記在王女士名下。房屋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嗎?又歸誰所有?房屋是否屬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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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劉某將自己位于順義某小區(qū)的一套住房賣掉,得33萬元房款。劉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購買了位于順義某鎮(zhèn)某小區(qū)的房屋一套(購房及裝修共計花費30萬元),王女士參與購房和裝修的全過程,該房屋現登記在王女士名下。雙方共述該房屋現價約值80萬元。該房屋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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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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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的,可以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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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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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情況下,若無法查明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方在分割時應分得主要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