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與張某(女)于1993年2月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并開始同居,1993年10月妻子張某生下兒子,可李某發(fā)現(xiàn)孩子長得一點都不像自己,懷疑兒子非親生。后來,李張某發(fā)現(xiàn)妻子張某經常秘密與其前男友毛某來往。1994年4月,李某起訴至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張某離婚,李某認為張某與毛某生育一子,對丈夫不忠,要張某支付3萬元撫慰金。張某承認外遇,但不承認非親生。
【分歧】
張某拒絕做親子鑒定,對李某的主張,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雖然懷疑小孩非己親生,懷疑系張某與他人所生,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也否認李某的說法,不應支持李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李某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但提供必要證據(jù),張某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所以認定李某的主張。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备鶕?jù)此條的規(guī)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又規(guī)定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該案中的李某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提供證據(jù)(包括婚檢證明、照片、手機短信、派出所報案記錄、張謀的悔過書等等)予以證明,張某證據(jù)又拒絕做鑒定,法院可以推定李某的主張成立,支持其訴求。
最后,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提出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 配偶者或非法同居;該案中,張某承認外遇,同意離婚。在賠償方面,女方在主觀上存在欺騙李某的故意,在婚姻關系中存在較大過錯,應支持男方撫慰金請求,可視具體情況,酌情賠償數(sh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