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雙方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上海各區(qū)的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離婚訴訟中,權屬明確的共同財產的分配,法院會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意思表示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對于權屬不明或是權屬混合不宜分割的財產,往往保留分配的權利,告知當事人待權屬明確時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例如,在拆遷安置期間,雙方離婚,房子尚未取得產權,此時,一般法院會明確表示不予處理,待產證辦理完畢后再行處理。上海的寶山區(qū)、靜安區(qū)等就是持此類做法。
但是,實踐中,也不乏一些法院會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明確寫明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歸屬,這大多見于法院依據(j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這樣也避免了日后再次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
因此,總的來說,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或是權屬混合不宜直接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處理。這可以說是上海法院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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